《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2.公司章程
3.注册地址证明
4.导演、编辑、制作3人的影视相关专业证件。
5.涉及到法人股出资,需法人股追溯到自然人出资(有外方股东则不能办理)
6.法人电话、固话、简历、身份证、毕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客户描述的业务情况确定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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