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A23-2类)。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合法合规重要凭证 商业合作敲门砖
行业准入必备前置 持续经营基本保障
强劲运营实力体现 享有政府红利的有力证据
从事VSAT通信业务的企业一般是受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基础电信企业委托,对客户的线路传输、交换、数据、基站、电源等设备以及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铁塔的网络维护服务。
主管单位: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可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开展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2、人员要求: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专业人员提供学历、身份证、近期的社保证明(扫描件);
3、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准备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一级股东证件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客服负责人3个人的身份证和一个月社保证明/省证3个人3个月社保。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工信部官方说明,主要包括内容: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1)卫星固定通信、卫星移动通信
(2)边远地区通信和应急通信
(3)卫星广播电视传输
(4)卫星导航定位
【知名企业枚举】:中信卫星 中国卫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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