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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业务)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8-20 16:00:46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通称“虚商”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A27类)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业务)所需材料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业务)申请条件:

(1)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4) 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5) 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6) 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业务)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5)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6)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工信部官方说明,主要包括内容:

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捆绑自身业务优势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包括并不仅限于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1)移动话音业务

(2)短信/彩信业务

(3)移动数据业务

【知名企业枚举】:蜗牛通信、分享通信、中兴视通、苏宁电器、爱施德等提供的移动转售业务。

无证经营会有哪些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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