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与收回 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0-25 17:20:33

1.总则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是电信网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遵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的相关规定。  


2.服务接入代码的申请  


对于服务接入代码中不同号段的用途、申请人资格和申请受理机构见表1所示。  


表1  服务接入代码申请详情一览表  


码号资源  


码号用途  


申请人资格  


申请受理机构  


1062XXXX


(X=0~9)  


省内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  


具备在省内或全国提供短消息类服务业务许可证的增值业务经营者  


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630XXX


(X=0~9)  


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第三方平台  


具备在省内或全国提供短消息类服务业务许可证的增值业务经营者  


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63YXXXXXXX


(Y=5~8X=0~9)  


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  


企事业单位  


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639XXX


(X=0~9)  


省内公益性短消息类服务  


党政、社会机构等  


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65XXXX


(X=0~9)  


基础运营商自营业务  


基础电信运营商  


信息产业部和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66XXXX


(X=0~9)  


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  


具备在跨省或全国提供短消息类服务业务许可证的增值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  


10690XXX


(X=0~9)  


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第三方平台  


具备在跨省或全国提供短消息类服务业务许可证的增值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  


1069YXXXXXXX


(Y=5~8X=0~9)  


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  


企事业单位  


信息产业部  


10699XXX


(X=0~9)  


跨省或全国范围内公益性短消息类服务  


党政、社会机构等  


信息产业部  


(2)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1;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3)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做出书面保证),格式见附件2;  


3.服务接入代码的分配  


3.1 分配机构  


服务接入代码由电信监管机构统一分配,其中信息产业部负责分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  


3.2 分配原则  


(1)一个服务提供主体在一个分配机构中原则上只能申请获得一个同类型的服务接入代码。  


原则上只有在一个代码拓展到基础运营商网络支持的最大位长使用后,号码容量仍不能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的,再行研究考虑为其增加分配一个新的服务接入代码。  


(2)取得跨省或全国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根据各地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跨省或全国范围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也可以分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省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  


4.服务接入代码的使用  


(1)码号使用者获得服务接入代码后,应尽快与基础运营商协调网上开通事宜;  


(2)跨省或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使用者,需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3)相关基础运营商需在每季度初10日之内向码号分配机构上报在本网内已开通的全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以及上季度本网内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更新情况,包括新增或者终止服务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4)对于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不允许向用户收取信息费,相关基础运营商和码号使用者须严格执行。  


(5)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有效期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的有效期为5年。  


5.服务接入代码的收回  


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下列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收回已分配的服务接入代码。  


(1)服务接入代码自分配之日起一年内未在任何一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上开通,或服务代码虽已开通,但未提供或暂停提供业务一年以上的;  


(2)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年检未通过的;  


(3)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退出市场,不再经营短消息类服务业务的;  


(4)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勒令停止经营或予以取缔的;  


(5)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申请退回代码的;  


(6)超过规定期限使用服务接入代码的。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回号码时,基础运营商应按照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对被收回代码的数据调整工作。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代码收回情况的信息。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下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全文

新闻中心
我们的服务优势
  • 友情链接: 增值电信许可证 ISP许可证 CDN许可证 CC许可证 SP许可证

    Copyright 2022 码上梦想. All Rights Reserved.北京码上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0854号 网站地图